辦事依據
依據《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(GB / T 14308-1997);《關于做好飯店管理和星級飯店評定工作的通知 》(粵旅管[1995] 046)。根據國家旅游局旅發[2000] 023號《關于進一步加快飯店星級評定工作的通知》: 計劃單列、副省級城市旅游局和地(市)級優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在各省、自治區旅游局領導下,具體負責本地區三星級(含預備三星級)以下飯店的評定與復核工作,并向所在省、自治區旅游局推薦四星級(含預備四星級)飯店。有關評定審核事項如下:
星級飯店評定范圍
在廣州地區內正式開業一年以上的飯店(包括賓館、酒店、度假村等)均可申請參加星級評定;飯店開業之時或更新改建后,即可申報相應的預備星級。預備星級飯店在開業一年后,根據飯店星級評定標準,進行正式星級飯店的評定。
廣州市旅游局受國家旅游局委托,在廣東省旅游局的指導下,依照《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》的國家標準,具體負責廣州地區三星級(含預備三星級)以下飯店的評定和復核工作,并向廣東省旅游局推薦四星級(含預備四星級)飯店。
需提交的材料
飯店申請參加星級(含預備星級)的評定,需向廣州市旅游局購買《旅游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報告》,填寫飯店星級申請報告。
星級飯店評定程序
星級飯店評定:廣州市旅游局接到飯店正式星級評定申請報告后,一個月內派出飯店星級檢查員前往評定;對第一次星級評定未予通過的飯店,加強指導飯店進行整改,待飯店完成整改并接到整改報告后,于一個月內再派出飯店星級檢查員進行第二次飯店星級評定。
預備星級評定:接到飯店預備星級評定申請報告后,半個月內派出飯店星級檢查員前往評定;對第一次預備星級評定未予通過的飯店,加強指導飯店進行整改,待飯店完成整改并接到整改報告后,于半個月內派出飯店星級檢查員進行第二次飯店預備星級的評定。
星級飯店評定的具體做法
廣州市旅游局接到飯店星級評定書面申請報告后,在工作規定時限內派出飯店星級檢查員前往評定。
按照《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(GB / T 14308-1997),對申請星級評定的飯店進行星級劃分條件,設施設備評定標準、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及清潔衛生、服務質量,賓客意見等項目實施評分。
飯店星級(含預備星級)評定時,應提供營業執照(復印件)及衛生、消防、環保、安全合格證和飯店服務管理、規章制度等,以供檢查。
在評定工作進行一個月內對申請星級的飯店進行暗訪。
向星級評定機構匯報檢查意見,提出客觀的評定意見。
對已評定星級的飯店,每年復核一次。